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99号 原告李永山,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郑州仲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范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永山与被告郑州仲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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