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86号 原告李德俊,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松岳,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六,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德俊与被告何松岳、李振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李德俊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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