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67号 原告李秋顺,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合平。 被告宋小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顺诉被告李合平、宋小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顺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秋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顺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