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69号 原告李长水,男,汉族,1953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新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楚占伟,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娟,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恒,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长水与被告郑州市新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楚占伟、李志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水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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