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雪亭,男,汉族,1993年1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邓果,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泰制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广甫,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中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亭与被告郑州金泰制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雪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亭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人民陪审员 蒋 柳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炎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