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3号 原告:杜某甲,女,汉族,1939年10月19日生。 被告:杜某乙。 被告:李某。 被告:杜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李某、杜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孟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