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80号 原告毛兴洪,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静一,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谢传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兴洪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毛兴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兴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兴洪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审 判 员 刘 华 助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