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87号 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天富。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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