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99号 原告河南康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梅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原永毅,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杰。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康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康隆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河南康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