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06号 原告王光四,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河南元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光四与被告河南元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四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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