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王丹丹,女,汉族,1985年6月24日生。 被告杜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丹诉被告杜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丹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丹丹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