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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平与付景中车辆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37号 原告:王水平,男,汉族,1962年1月4日生。 被告:付景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平诉被告付景中车辆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平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37号

原告:王水平,男,汉族,1962年1月4日生。

被告:付景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平诉被告付景中车辆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平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水平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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