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37号 原告:王水平,男,汉族,1962年1月4日生。 被告:付景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平诉被告付景中车辆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平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水平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