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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凯与闫中岭、吴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77号 原告郑凯,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中岭,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 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77号

原告郑凯,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中岭,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吴秋菊,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向东,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凯与被告闫中岭、吴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9元,减半收取9054.5元,由原告郑凯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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