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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长生与王朋、张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40号 原告:苗长生,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生。 被告:王朋。 被告:张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长生诉被告王朋、张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长生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40号

原告:苗长生,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生。

被告:王朋。

被告:张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长生诉被告王朋、张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长生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长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苗长生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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