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40号 原告:苗长生,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生。 被告:王朋。 被告:张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长生诉被告王朋、张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长生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长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苗长生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