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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与刘一鸣、于治、孙海军、方金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574号 原告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一鸣。 被告于治。 被告孙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574号

原告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一鸣。

被告于治。

被告孙海军。

被告方金了。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与被告刘一鸣、于治、孙海军、方金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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