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68号 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陈淑芳,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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