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53号 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利军。 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李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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