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2号 原告:郭金艳,女,汉族,1981年1月5日生。 被告:王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艳诉被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艳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金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金艳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