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32号 原告阚淑贤,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阚淑贤与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阚淑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阚淑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淑贤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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