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909号 原告陈松霞,女,汉族,1958年1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薛永卿,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棽,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霞与被告郑州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霞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松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松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审 判 员 刘 华 助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