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09号 原告陈卫华,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徐克仁。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卫华与被告徐克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卫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卫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卫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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