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07号 原告靳红池,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军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茹君。 被告海泽统。 被告刘新伟。 本院在受理原告靳红池与被告刘茹君、海泽统、刘新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红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红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红池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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