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5号 原告鲁某甲,男,汉族,1969年6月9日生。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47年11月26日生。 被告鲁某乙,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诉被告宋某某、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甲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