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74号 原告韩秀萍,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焦怀争,汉族,男,1974年9月16日生。 被告杜艳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萍与被告杜艳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秀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韩秀萍负担。 审判长 李建丽 审判员 景慧玲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