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叶远马,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河南小康聚龙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远马与被告河南小康聚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远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远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叶远马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