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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建峰与曾命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47号 原告季建峰,女,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峰与被告曾命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

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47号

原告季建峰,女,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峰与被告曾命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建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建峰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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