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47号 原告季建峰,女,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峰与被告曾命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建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建峰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