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77-1号 原告安志家,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纪伟,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幻芝,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肖风来,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志家与被告任幻芝、肖风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志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志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安志家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