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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志家与任幻芝、肖风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77-1号 原告安志家,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纪伟,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幻芝,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肖风来,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77-1号

原告安志家,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纪伟,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幻芝,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肖风来,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志家与被告任幻芝、肖风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志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志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安志家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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