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33号 原告李保国,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应宝,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建位,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9元,减半收取5204.5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