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96号 原告张宝芝,女,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保旗,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玉红,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海涛。 被告牛利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芝与被告吴海涛、牛利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芝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