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29号 原告杨发全,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超,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全与被告朱广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发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发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发全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