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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发全与朱广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29号 原告杨发全,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超,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全与被告朱广超房屋买卖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29号

原告杨发全,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超,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全与被告朱广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发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发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发全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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