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32号 原告李晶晶,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梁远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晶与被告梁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晶晶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