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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与梁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32号 原告李晶晶,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梁远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晶与被告梁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

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32号

原告李晶晶,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梁远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晶与被告梁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晶晶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青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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