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58号 原告:杨启花,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帆,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花诉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启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