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68号 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鸿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敬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