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07号 原告王丰周,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王南洋,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周与被告王南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丰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丰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丰周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