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86号 原告王林虎,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盛新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艳涛,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廷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虎与被告卢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王林虎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