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29号 原告程波,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波与被告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波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