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66-1号 原告罗健,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清泉,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健与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健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