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6号 原告胡忠平,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彦,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丽贤,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平与被告彭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胡忠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