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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俊丽与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64号 原告袁俊丽,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

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64号

原告袁俊丽,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俊丽与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俊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俊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1元,减半收取5945.5元,由原告袁俊丽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吕青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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