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19号 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惠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多,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