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44号 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利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彦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宗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