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22号 原告郑晓红,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靖占均,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红与被告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晓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郑晓红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