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29号 原告闫有林,男,汉族,1957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河南兴教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有林与被告河南兴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有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有林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