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20号 原告陈书旺,男,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 被告王庆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旺与被告王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书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书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书旺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