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9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中信宾馆。 法定代表人袁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素,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娜,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中信宾馆与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刘丽娜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丽娜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刘丽娜撤回反诉。 反诉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反诉原告刘丽娜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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