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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中信宾馆与刘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9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中信宾馆。 法定代表人袁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素,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娜,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9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中信宾馆。

法定代表人袁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素,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娜,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中信宾馆与被告(反诉原告)刘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刘丽娜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丽娜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刘丽娜撤回反诉。

反诉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反诉原告刘丽娜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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