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39号 原告何见伟,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蓉,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奇男,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艺,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见伟与被告杨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见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见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见伟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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