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中民二初字第2122号 原告古爱莲,女,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海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敬君,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爱莲与被告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爱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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