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7号 原告刘秋霞,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广辉。 被告宋蚕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霞与被告李广辉、宋蚕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秋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秋霞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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