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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蒙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96号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蒙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 委托代理人宋建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孝兵,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科帆矿山设备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96号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蒙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

委托代理人宋建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孝兵,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科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蒙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科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蒙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河南科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蒙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河南科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蒙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河南科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蒙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河南科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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