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91-1号 原告周红宾,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梦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封学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宾与被告封学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红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红宾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